广西4月27日电 (王权力 赵波)广西贺州一男子驾驶摩托车与小车抢道超车不成,该男子伙同他人将对方车辆拦停后,群殴对方司机,结果是发泄了怒气,却换来了刑罚。近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红与赵某林、赵某球(均已判刑)、“阿汤”(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从贺州市八步区里松镇文汉村往里松方向行驶。被害人莫某新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在李某红等人的前方同向行驶。李某红等人欲超车未果,当车行驶到益智村村口处时李某红等人超车拦停莫某新的车辆,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红与赵某林、赵某球将莫某新拉下驾驶室,用拳脚对莫某新进行殴打,造成莫某新左桡骨骨折、头面部、左腰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莫某新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红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红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