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凌晨,陈某鑫再次来到陈某生家,用陈某生家的床单、蛇皮袋、绳子等物品包裹尸体,并清洗现场血迹,然后将以上物品连同陈某生尸体放上摩托车后座,运至陈某鑫位于“山塘”(地名)的养猪场,将装有毛巾、毛衣、抹布、蛇皮袋等物品埋入猪场猪粪堆中,将陈某生尸体背到养猪场附近的山上,用菜刀分尸并掩埋。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生系被他人用钝器类物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017??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鑫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杀人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39000元,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