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姚茂贤 通讯员胡英婷)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其身份特殊,法律对其给予特殊关照,这本是法律对妇女、对婴儿的人道主义保护,但有人却偏要挑战法律的限度。近日,龙胜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石某在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作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石某1990年出生,龙胜人,曾因盗窃于2007年、2013年分别被龙胜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在安徽省打工期间,石某再次因偷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满释放后,2015年,石某到了浙江宁波打工,同年8月份,她又因偷盗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时,石某已经怀上了孩子,当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3月,正在监外执行的石某又犯案被判刑,因为石某于2015年11月生育了一个婴儿,属于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当地法院再次决定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
判决下达以后,石某回到老家龙胜。2016年5月,石某怀抱自己6个月大的婴儿在龙胜农贸市场买菜时,看见卖牛肉的摊位上挂有一个挎包,趁老板忙着招呼客人,把挎包偷走,将包中1800元现金取走,包内的一部手机、一块手表和其他物品则扔进河中。
牛肉摊老板发现挎包被盗后报案,石某很快被抓获归案。此时,因石某仍在哺乳期内,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案发后,石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
2016年11月2日,石某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已消失,龙胜看守所决定对石某执行收监。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因石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进行数罪并罚,而且石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又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