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梁剑 通讯员奉仰鸿)车子被追尾,肇事车辆负全责,在车辆修理期间,被撞车主高某乘坐出租车上下班,所产生的费用该如何来解决?16日,记者从雁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起交通事故案件通过长时间的审理后,最终有了结果。
2015年10月21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市民高某驾驶车辆从临桂区赶往桂林市区上班,途中被陈某驾驶的车辆追尾,造成两辆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高某与陈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车辆定损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高某车辆不能及时修复。高某每天乘坐出租车上下班直至自费修复受损车辆为止。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某将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每天乘坐出租车上下班而支付的费用共计4620元、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雁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高某自身拥有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自己生活的通常交通工具,事故发生后打出租车并未超出通常生活消费层次,且原告居住地与其单位较远,使打出租车上班成为其选择,故高某诉请打出租车的费用80元/天,予以支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计算乘坐出租车的天数,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支付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2400元。
保险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以替代性交通工具为间接损失,且商业险条款中约定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今年1月份,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3月初,保险公司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高某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