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 不买保险 不给加班费
公司不给福利 员工辞职维权
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雷娜 赵旭)辛辛苦苦工作却拿不到该拿的钱,也没有应有的保险福利保障,换成是你会怎么想?桂林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加班费,最终10多名员工集体辞职,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该公司最终被判赔偿10多名员工30余万元。昨天上午,在秀峰法院,有12名劳动者从执行法官的手上接过了自己应得的钱。据悉,这是今年秀峰法院涉民生执行案款首次发放。
韦某、莫某等10多名员工自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先后进入桂林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该公司筹建之初到正式成立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分别担任总经理、维修总监、维修员、服务员、学徒等,该公司规定每周工作六天,员工的月工资从1000元到4000元不等。但该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经过员工们的强烈要求,该公司同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们对该公司拟定的劳动合同书中所写“不再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等”等条款不认可,于是未能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眼看福利待遇没有保障,2015年7月,10多位员工决定离职,随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加班费等理由联名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每周加班一天以及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补发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各项赔偿总额约40万元。
2016年4月,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公司赔偿韦某、莫某等14名员工各项费用共计约33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述12名员工先行起诉到秀峰法院。该公司答辩称,这10多名员工是恶意蓄谋集体辞职,且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损失,并辩称是由于总经理未尽职责,才导致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应由总经理承担。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是学徒,无需补发最低公司差额。因此,该公司不认可这批员工提出的请求事项和理由,要求法院驳回他们的全部请求。
2016年7月,秀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赔偿这12名员工各项费用33.7万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却迟迟不执行判决支付款项,12名劳动者于是请求秀峰法院强制执行。随后,秀峰法院执行局法官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劝诫,除了劝其将心比心外,也告知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一旦成为“老赖”,不仅公司会进入信用黑名单、业务受影响,直接责任人还可依法进行最高15天拘留、最高罚款100万元,并有限制出行、消费等多种措施。最终,该公司按法院判决执行支付了30余万元。昨天,在秀峰法院,执行局法官将这笔钱逐一发放到了12名劳动者的手中,他们连声感谢他们的律师和公正执法的法官,一年多的维权行动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大家脸上都露出了开心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