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 记者莫俊 通讯员龙昭昕)去年,湖南籍男子刘某做起了这样的“生意”:冒用别人的身份证去办理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转手卖出去。在辗转多地银行屡屡得手后,刘某的诡计被阳朔一家银行的柜员识破。21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刘某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去年4月20日中午,刘某搭车来到位于阳朔县抗战路的一家银行申办银行卡。然而,刘某所持证件并非他本人的,而是一名陈姓男子的。他将填好的业务单与陈姓男子的身份证交给柜员时,一些细节让柜员起了疑心。
“身份证上的住址在浙江省龙游县,我一看是外省的就特别慎重,于是让他背一遍身份证号码,可他只记得出生年月的那几位数,开头与末尾都答不出来。”柜员回忆说。
随后,柜员对比了证件上的照片,发现与办证人本人有明显出入。
接着,柜员对刘某提了几个问题,刘某均说不知道。
“你在我们行办过卡吗?”柜员继续问。“没有办过。”刘某回答。然而,柜员查看银行系统发现,这个证件已在该银行办过3张卡。
“到底给不给办,不给办就算了。”刘某有些不耐烦了。这时,柜员觉得刘某十分可疑,便拨打了110。很快,民警将刘某抓获。
刘某交代,4月16日到20日之间,他冒用别人的身份证,在贺州昭平、梧州蒙山、桂林荔浦等地办了5张银行卡,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湖南的一个朋友。
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故意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