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胡思进何群)为了自己的产品好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也可以理解,但凡事还需有度,牛皮吹过了头的结果就是给自己找麻烦。
临桂一家电动车经营店为了生意好,将自己“包装”成“中国驰名品牌”,被市民质疑后又被工商部门找上了门。昨天,记者从临桂区工商局了解到,工商已向该店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7月中旬,陆续有几位市民向临桂工商部门反映、咨询,称在临桂区金水路一家卖电动车的商店看到,该店的电动车上有“中国驰名品牌”的字样,几位市民有的质疑该品牌并非中国驰名,有的则咨询工商部门该品牌是否是中国驰名品牌。根据市民们的反映,工商执法人员前往该电动车经营店实地调查,发现情况的确如市民所说,店内的电动车车身上都标注着“中国驰名品牌”。根据2015年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将进行处罚。用“中国驰名品牌”本属违法,那么这个品牌究竟是不是真的“中国驰名”呢?
工商执法人员对此展开了了解,发函到该品牌的厂家进行调查,品牌厂家回复函件明确称,该品牌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是中国驰名商标,标注“中国驰名品牌”是经营者刘某个人所为。证实该电动车经营店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后,临桂区工商部门对该店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不过面对处罚,经营者刘某表示异议,他认为自己在车上使用的是“中国驰名品牌”而不是《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中国驰名商标”,所以自己没有存在违法行为。
对刘某的异议,工商执法人员解释道,在调查时,该品牌电动车厂家已经证实刘某使用的“中国驰名品牌”不属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品牌”一词虽不是法律术语,但近年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与商标具有一致性,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等同于商标。因此,把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宣称为“中国驰名品牌”,是利用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构成足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以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决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刘某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并无不当。
此外,工商执法人员说,2015年5月实施的新《广告法》已明令禁止“中国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广告上的使用,但现在仍有生产及经营者利用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以“中国驰名品牌”,或者“中国驰名商品”等变相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均属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最终,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表示接受处罚并销毁了已印有“中国驰名品牌”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