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间,秦某乙(在逃)的女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因赔偿事宜对肇事司机阳某不满,秦某乙决定报复阳某。
2014年1月30日晚上8点左右,秦某乙跟其哥哥秦某甲手拿匕首、西瓜刀来到阳某家理论。在敲开门后,秦某乙、秦某甲冲入阳某家寻找阳某,但是没有找到阳某。这时,秦某甲见厕所门是关着的,遂踢开厕所门,将在厕所内的阳某父亲砍伤。之后,又将腻子粉撒向阳某父亲面部,致其眼睛受伤。经过鉴定,阳某父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事后,秦某乙、秦某甲一直在逃。去年6月,秦某甲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秦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