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谭熙 通讯员李清 苏小燕)昨天,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案件主角阿文(化名)今年27岁,浙江人,2007年因盗窃在老家被判处拘役5个月。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无聊的阿文四处闲逛,走到中山南路4号的一栋居民楼,挨家挨户去看人家有没有关好门。就这样,他发现2楼有户人家大门没锁。
阿文走进屋里,想找点值钱的东西,但只在其中一间房的柜子里找到这间屋的房门钥匙。他把钥匙塞在口袋就离开了。大概一个月后的一天凌晨5点钟,从网吧出来的阿文又来到中山南路4号那栋居民楼,他见之前顺走的钥匙在身上,就想试试看能不能搞点钱。
于是,他用钥匙打开房门,经过一番翻箱倒柜,这次他找到了不少东西,一个电动剃须刀、一块手表、一根皮带,还发现一部苹果手机。这些还不能让阿文满足,他找到一个编织袋,把客厅里的电视电源线拔了,连同电视遥控器和之前找到的东西一起塞进编织袋,便从房门离开了。下楼前,他还很“贴心”地用钥匙将房门反锁。
这些东西阿文都用很低的价钱卖给了在网吧认识的人。
同年11月21日凌晨,阿文第三次进入中山南路那间屋,这次他看见客厅新买了一台比上次还要大的电视机。阿文很熟悉地从房间找来编织袋装好电视机的底座和遥控器,用床上的粉色被子包裹起电视机,并用绳子绑好,然后背起电视机、拿着编织袋离开了。不过,这一次他没有那么走运了。阿文背着电视机准备去旧货市场卖的途中,他异常的举动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在接受民警的审讯时,阿文如实交代了入屋盗窃的事实。
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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