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 张丽颜 通讯员 刘明婕)昨天记者从南宁国税部门了解到,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据悉,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南宁市已经在实行这一规定。”南宁国税局相关部门表示。南宁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也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取得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包括发票的项目填写齐全;客户、品名和金额等内容真实、与实际经营业务(交易)情况相符,从而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