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3月28日电(欧阳九林)近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当事人李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该法实施后,鱼峰区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9日,鱼峰区法院受理了方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方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供了其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以及申请法院调取其受家庭暴力的其他证据。
经法院审查,方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经常恶语伤人,并多次发生肢体冲突。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先后因发生肢体冲突报警7次。方某提供了6次出警记录,申请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出警记录1次,提供照片45张,疾病证明书1份,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份,李某的承诺书1份,以及双方吵架的录音录像资料。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方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方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鱼峰区法院统计,2009年至2015年,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家暴的案件并不鲜见,但真正能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案件少之又少,主要是由于证据不足,以及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等原因。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增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也为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和法院采取人身保护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