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李澜) 在今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审议表决通过了《柳州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柳州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该《条例》。
《条例》于2015年10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于同年11月11日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修改意见。随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同年12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条例》提请本次全体会议,并最终获得了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6章69条,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的原则和权限范围、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地方性法规编制、审议、公布、调整等等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对于从程序上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柳州法治建设,推动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战略、打造西江经济带龙头城市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