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4月15日电 (王权力 欧余伟)广西贺州三被告人罗某平、甘某树、罗某为牟取利益,共同合谋以曝光企业污染环境为要挟,向企业主索要钱财。近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对被告人甘某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甘某树、罗某伙同甘某灯、甘某金、甘某扬(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甘某灯家商量,以贺州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矿区排放的污水污染当地环境为由,要该矿区给钱。后由罗某和甘某灯上矿区拍照片,并多次威胁矿区老板王某远给钱,如不给钱则不让生产。在甘某树、罗某等人多次威胁下,王某远于2014年5月4日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罗某平。罗某平明知是罗某等人敲诈勒索所得赃款而前去接应。后罗某分给了罗某平人民币1000元,剩余的1.9万元由甘某树、罗某等人平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树、罗某、罗某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