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服务培训管理制度
总则
1、为了加强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医药服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3、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实施,实现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提高中医药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培训组织与管理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5、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式、时间、考核评价等事项,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中医药服务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7、中医药服务人员培训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8、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重点是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方法、中药知识和针灸推拿技术等内容。
9、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10、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加强模拟临床实习和实际操作训练,提高中医药服务人员的临床技能水平。
培训考核与评价
11、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综合评定成绩作为培训合格的依据。
12、理论考试主要测试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实际操作考核主要测试中医药服务人员的综合操作能力和临床诊疗水平。
13、中医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其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培训经费与保障
14、国家和地方财政应加大对中医药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投入,确保培训经费的专项使用和管理。
15、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
16、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服务人员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附则
1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