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经一事长一智”,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可25岁的俸某不仅未汲取教训,且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无视法律尊严,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酒驾被柳州交警查获。11月9日,俸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此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9月23日凌晨,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组织警力在文昌大桥设卡开展夜查行动,俸某驾驶桂B牌小轿车经过卡点,被测出其酒精含量为41.9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进一步查询发现,俸某,1991年出生,桂林人,曾于2016年6月8日凌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银桐路被柳南交警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时俸某被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也就是说,其驾驶证要到2016年12月7日后才能领取,俸某已属于“再次酒后驾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俸某被暂扣驾驶证后再次酒驾,将面临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柳州交警提醒,因酒驾、醉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少,请广大驾驶人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那些被交警蜀黍查到的违法驾驶人比较“幸运”的是:他们躲过了祸害其他车辆和家庭的罪过,但如果仍不知悔改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话,等待他们的则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黄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