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底,“贺州市某路堤土方工程”开工,被告人邹某智通过拦车的方式了解到该土方工程是由徐某居承包。被告人邹某智、邹某斌、邹某超、邹某佑、邹某万、邹某连、邹某伟等人便开会商议,把该土方工程抢过来做,并商定如果徐某居若不同意,就阻拦工程车不让通过逼其就范。
同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邹某智、邹某斌、邹某超、邹某佑、邹某万、邹某连、邹某伟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泥土强行倒进徐某居的工地,并派人看守。工地被迫停工。徐某居被迫于当天与被告人邹某智达成协议,同意以每立方米2.5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邹某智、邹某斌、邹某超、邹某佑、邹某万、邹某连、邹某伟等人的土方。
不久,被告人邹某智又以同伙不同意为由,要求徐某居将泥土方的收购价格提高到3元,否则不给开工。徐某居无奈,只能接受被告人邹某智提出的价格。
2015年7月2日、3日、9日,被告人邹某智、邹某斌、邹某超、邹某佑、邹某万、邹某连、邹某伟等人以每立方米3元的价格在贺州市八步区灵凤村车头岭(地名)挖土5700多立方米销售给徐某居,得款人民币17300元。
2015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邹某智等人再次商议要提高泥土方每立方4元的价格来销售给徐某居未果。后被告人邹某斌等人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14日、15日在贺州市八步区创业路的徐某居工程车必经路口,用邹某朗的报废车设障不给工程车通过。
事发后,被告人邹某斌、邹某超、邹某佑、邹某万、邹某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邹某智、邹某伟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3类土方价格每立方米为2元。案发后,被害人徐某居对被告人7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智、邹某斌、邹某超、邹某佑、邹某万、邹某连、邹某伟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土方采购,强迫他人接受加价要求,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邹某斌、邹某超、邹某佑、邹某万、邹某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规定,作出以上判决。